Page 273 - 市政工程规划与施工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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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城市综合管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表 11-1 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
                                  舱室内容纳管线种类                              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

                                      天然气管道                                     甲

                                     阻燃电力电缆                                     丙
                                       通信电缆                                     丙

                                       热力管道                                     丙

                                       污水管道                                     丁
                    雨水管道、给水管道、                   塑料管等难燃管材                       丁

                        再生水管道               钢管、球墨铸铁管等不燃管道                       戊

                   四、综合管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分析


                   在 GB 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中,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及联动控制方面的规定如下:

                   ①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 6 根及以上的电力
               电缆舱室应设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②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积分数)20% 时,应启动事故段
               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③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
               够自动关闭。

                   ④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⑤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A. 应在电力电缆表层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并应在舱室顶部设置光纤感温探
               测器或感烟探测器。

                   B. 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C. 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报警器,手动火灾报警

               按钮处宜设置电话插孔。
                   D. 确认火灾后,防火门监控器应能联动关闭常开防火门,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联

               动关闭着火分区及相邻分区通风设备、启动自动灭火系统。
                   ⑥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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