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3 - 市政工程规划与施工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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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城市综合管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表 11-1 综合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
舱室内容纳管线种类 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
天然气管道 甲
阻燃电力电缆 丙
通信电缆 丙
热力管道 丙
污水管道 丁
雨水管道、给水管道、 塑料管等难燃管材 丁
再生水管道 钢管、球墨铸铁管等不燃管道 戊
四、综合管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分析
在 GB 50838—2015《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中,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及联动控制方面的规定如下:
①干线综合管廊中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支线综合管廊中容纳 6 根及以上的电力
电缆舱室应设自动灭火系统;其他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宜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②舱室内天然气浓度大于其爆炸下限浓度值(体积分数)20% 时,应启动事故段
分区及其相邻分区的事故通风设备。
③综合管廊舱室内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的防火分区及相邻分区的通风设备应能
够自动关闭。
④综合管廊内应设置事故后机械排烟设施。
⑤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A. 应在电力电缆表层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并应在舱室顶部设置光纤感温探
测器或感烟探测器。
B. 应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
C. 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火灾报警器,手动火灾报警
按钮处宜设置电话插孔。
D. 确认火灾后,防火门监控器应能联动关闭常开防火门,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联
动关闭着火分区及相邻分区通风设备、启动自动灭火系统。
⑥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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