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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网络安全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Network Security Issu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ig Data


                 一、建构网络地理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全局治理原则
                  木桶原理认为,“木桶的最大容积取决于最短的一块木板”。网络地理信息安全

             符合木桶原理,即系统中最薄弱的环节决定了整个系统的安全性,体现弱优先规律,
             因为网络系统是一个相互连接的复杂系统,其中任何一个子系统或任何一个环节出现
             问题或被攻击,都会危及整个系统的安全性。从过程上看,网络地理信息安全涉及地
             理信息的数据获得、产品生产、数据传输、产品公开、产品使用等全过程的安全,

             不管哪个环节的安全出了问题都可能导致地理信息泄密,导致其他方面的努力付诸东
             流,危害国家安全,因此必须规范和监管相关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对网络地理信息
             的采集、处理、存储、加工、传输、公开和使用等行为。

                 (二)保密与共享平衡原则
                  安全问题要求保密,而信息化则要求共享。网络地理信息既涉及安全问题,又涉
             及共享问题。为了保障地理信息安全,网络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首先考虑保密问题。同
             时,为了更好地给公众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非涉密的网络地理信息又应最大限度

             地公开。具体言之:一方面,应坚持安全、效率的有效平衡原则来处理网络地理信息
             服务准入问题。在网络地理信息领域中,由于其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因此为
             了安全的需要,存在对某些主体进入特定市场进行控制的必要。在确保涉密地理信息

             安全的基础上,地理信息市场准入应该追求效率价值,最大限度地放开地理信息行业
             的准入条件,为市场主体进入地理信息市场清障搭台,加快促进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发
             展。另一方面,对于涉密网络地理信息系统,应设置严格的访问和使用权限,有效地

             避免涉密地理信息数据被非法访问、非法传播问题;对于非涉密网络地理信息系统,
             则应最大限度地向公众开放,促进地理信息的有效公开,最大限度地确保信息安全又
             通畅共享,促进地理信息共享与保密的有机结合。总之,网络地理信息服务要以安全

             为基础,以服务为宗旨,致力于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效平衡。
                 (三)使用许可原则
                  为促进地理信息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减少、降低在地理信息知识产权活动中
             的安全与经济风险,网络地理信息使用应坚持使用许可原则。《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

             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第8条明确规定:“获得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部门、
             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单位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任何部
             门、单位以及个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实

             际上,地理信息使用许可也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美国密歇根州奥克兰县地理空
             间数据的获取、分发和使用》就规定,未经GIS应用管理局书面许可,授权代理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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