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大数据背景下网络安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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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地理信息技术及安全



                   对网络地理信息生产服务主体进行分类,对不涉密的网络地理信息生产服务主
               体,按照壮大地理信息产业的要求,放宽准入条件,给予其相对自由和宽松的创业创
               新环境;对可能涉密的网络地理信息生产服务主体,按照涉密程度,对其从业人员、
               仪器准备和作业场所提出有差别的准入条件。地理信息市场从业主体准入的条件,主
               要应考虑安全保密、质量技术标准。从事不涉密的网络地理信息生产服务应获得一般

               性网络地理信息服务从业单位资质,其准入条件可为:
                   第一,具有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具有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具有与申请从事网络地理信息服务。
                   第五,相匹配的业绩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从事涉密的网络地理信息生产服务主体应获得涉密网络地理信息服务从业单位资

               质,其基本准入条件可为:
                   第一,法人资格成立3年以上,无违法犯罪情况。
                   第二,具有符合国家要求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设立专门的、岗位职责明确的保密工作机构,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
               措施。
                   第四,配备专人负责保密管理,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涉密人员岗位培
               训证书。
                   第五,具有与申请从事网络地理信息服务相匹配的业绩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网

               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为保障地理信息安全与共享的平衡,针对不同涉密级别的地理信息安全要求,
               要为不同资质设立不同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规则。一级保密资质是指可以承担所有密级

               网络地理信息生产服务的资格;二级保密资质是指可以承担机密级以下网络地理信息
               生产服务的资格;三级保密资质是指可以承担秘密级以下网络地理信息生产服务的资
               格。同时,为保障国家安全,涉密网络地理信息服务资质申请不向外国的组织和个人
               开放。

                   2.从业主体业务范围厘定机制
                   网络地理信息服务主体的业务准入,是指已获得网络地理信息服务资质的主体
               取得具体地理信息业务经营许可的准入问题。按照业务范围与安全保障能力相适应原
               则,从业主体的业务准入通过明确从业主体从事网络地理信息服务的业务种类和业务

               范围,使从业主体只从事其能够保障安全的领域,而限制其从事与其安全保障能力不
               相适应的业务,从而达到保障网络地理信息安全的目的。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会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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