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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


            定等资料,根据审查结果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六、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核定


                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会议。工程项目质量
            等级核定工作主要是核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收尾工作及质量缺陷是否已经处理、
            单位工程质量核定结果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竣工验收前抽检结果,根据核查结
            果对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进行综合评价。


                七、工程质量核备(定)时限和办法

                项目法人应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
            量验收资料汇总报监督机构核备。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
            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资料报监督机构核备(定)。监督机构应在收到核备(定)

            资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同时将质量核
            备(定)报送的相关资料退还项目法人。对符合规定满足核备(定)要求的,予
            以核备(定)。核备意见为“验收工作符合规定,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同

            意核备”,核定意见为“验收工作符合规定,资料完整(或基本完整)”,核定
            质量等级为合格或优良。
                对不满足核备(定)要求的,不予核备(定),退回核备(定)资料并列出

            需要补正的内容;若经审查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等级的,应提出处理意见,项目
            法人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工作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和报核。

                八、质量等级核定原则

                对于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监督机构在建设有关单位自评基础
            上核定,一般不能拔高核定结论;对于降低工程质量等级的,应有充分依据说明。

            对于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核定,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规
            定,监督机构只出具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的核定意见。

                九、质量等级意见异议处理

                当监督机构对各阶段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

            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监督机构。当双方对重新报送的各阶段工程验收质
            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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