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及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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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


             学类等相关学科下进行培养,既充分体现了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的多学科交

             叉的特点,也体现出培养单位的特点。
                 二、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回顾与反思


                 (一)名称概念的反思
                 《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已经30年,关于“土地复垦”的名称概念一直不断受
             到质疑,直接影响着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的稳定发展。中国对于土地复垦与生态

             重建研究比较晚,其名称主要来源于国外,国外对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常用:
             Reclamation或Rehabilitation或Restoration称谓,其目的是将采矿损毁的土地和环
             境进行恢复治理,达到等于或优于采矿前的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状态。目前,国

             外对这3个英文词已视为同一含义,只是各个国家的习惯不同而采用其中之一,
             其研究对象、目标都是一致的。中国最早将这一类活动称为“造地复田”“覆
             田”“垦复”“复耕”“复垦”等,直到1988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土地复垦规
             定》,“土地复垦”一词才被确定下来。但此后,许多学者对这一说法提出了质

             疑,提出用“生态重建”取代之。由此可见,土地复垦的真正内涵(或广义的土
             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是一致的。由于土地复垦一词已经在国家法规中确定,且中

             国人多地少,将采矿破坏的土地尽可能多地恢复成耕地也是中国的重点,因此土
             地复垦一词在中国是非常重要的。同时,随着对环境、生态的日益重视,生态重
             建、生态恢复、生态修复等名词也日益被学者提及和关注,为此,将土地和生态
             合并一起称呼就逐渐被认可,如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于2001年建立了“土地复

             垦与生态重建研究所”、2008年编著了煤炭行业的专用教材《土地复垦与生态重
             建》,由于近年来“生态修复”比“生态重建”和“生态恢复”更多地用于生态

             系统的恢复治理,于是,“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就成为本学科领域的名称,其
             目的是再生利用损毁的土地、恢复破坏的生态环境。
                 (二)历史及其阶段划分的反思
                 针对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历史阶段的划分,不同学者存在不同观点。有的学

             者按照土地复垦法规颁布实施来划分历史,有的从研究重点、突出成果划分阶
             段。不同视角可能划分的阶段也不尽相同。这里以国家有关土地复垦法律法规的

             颁布实施与煤矿区生态修复研究与实践的成就相结合,将煤矿区土地复垦划分为
             以下4个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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