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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处理与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一)禁止排污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措施
对已位于禁止排污区的入河排污口,按水源地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相关规定必须拆除的,应限期关闭或迁移至禁止排污区水域外;严禁在禁止排污
区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根据调查,上海市目前不存在处于禁止排污
区入河排污口。
(二)严格限制排污区入河排污口整治措施
重点治理严格限制排污区河段入河排污口。对位于严格限制排污区的入河
排污口,对水域水质影响重大的,可考虑污水集中纳管,集中处理,也可通过截
污导流将污水排入下游水功能区或延伸至下游与其他入河排污口合并排放;对于
无法实施集中纳管或截污导流的入河排污口,可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提标改造以符
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位于严格限制排污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规模以上企业
废水排污口,按照《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上海市水资源保
护和防汛“十三五”规划》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可采用提标改造、调整关停、排
口外迁和新建扩建等整治措施。对位于严格限制排污区的合流雨水泵站排水口,
可采用深邃截污改造和雨污分流改造等整治措施。根据《苏州河段深层排水调蓄
管道系统工程规划》(2016),通过实施苏州河深邃及相关配套工程,可实现苏
州河沿线 25 个排水系统提标和初期雨水治理;根据《上海市城市雨水排水规划
(2016—2040)》,通过实施南、北两线深隧工程,可实现中心城浦西地区 74
个排水系统提标改造和初期雨水治理。
(三)一般限制排污区整治措施
对于位于一般限制排污区的入河排污口,对水域水质影响较大的,可考虑采
用节约用水、污水深度处理等措施,降低污染物入河量,改善该水功能区水质状
况。对于排污量大、严重影响水功能区水质的排污企业,若采取上述整治措施仍
不能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应提出关闭或搬迁企业的整治要求。对水功能
区水质影响不大的排污企业可不作调整,但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全市要求对污染源
进行管控,并应通过节约用水、废水处理工艺提标改造等措施,严格执行达标排
放,切实降低排污口的污染排放量。
开展入河排污口布局优化,可以从入河排污口散排、乱排与入河排污口管理
疏漏两方面开展入河源头治理,通过科学合理的布局及精准有效的监管,改善地
区生态环境质量,有利于地区水功能区生态系统的修复,有利于促进水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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