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环境监测与污染实用技术
P. 146
» 第五章 水环境监测
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水面下 0.5m 处。
5. 监测时间及频次
(1)月监测
各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上旬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
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
(2)季度监测
各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属地级(含地级以上)
城市环境监测站每季度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
(3)全分析
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含县所在城镇)的所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 6 月至
7 月进行 1 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6. 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地表水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方法,地下水按国家标准《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7. 评价标准及方法
地表水水源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或对应的标准限值,
其中粪大肠菌群和总氮作为参考指标单独评价,不参与总体水质评价,具体评价方法
执行环保部《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地下水水源水质评价执行《地下
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Ⅲ类标准。
水质评价以Ⅲ类水质标准或对应的标准限值为依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
8. 质量保证
全国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原则上由辖区内地级城市环境
监测站组织实施监测任务,若不具备监测能力,可委托省站完成监测分析工作(县级
城镇监测任务由所属地市级监测站承担)。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
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省站对最后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监测结果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
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9.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格式
(1)每月监测结果
各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
中心(站)报送当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
中心(站)审核后,于当月 20 日前通过“饮用水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
数据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 1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