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环境监测与污染实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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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水环境监测




                    河流及湖、库采样深度:水面下 0.5m 处。
                    5. 监测时间及频次
                    (1)月监测
                    各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上旬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
                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

                    (2)季度监测
                    各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由所属地级(含地级以上)
                城市环境监测站每季度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

                    (3)全分析
                    全国县级以上城市(含县所在城镇)的所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 6 月至
                7 月进行 1 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6. 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地表水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的方法,地下水按国家标准《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7. 评价标准及方法

                    地表水水源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或对应的标准限值,
                其中粪大肠菌群和总氮作为参考指标单独评价,不参与总体水质评价,具体评价方法
                执行环保部《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地下水水源水质评价执行《地下
                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Ⅲ类标准。
                    水质评价以Ⅲ类水质标准或对应的标准限值为依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

                    8. 质量保证
                    全国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原则上由辖区内地级城市环境
                监测站组织实施监测任务,若不具备监测能力,可委托省站完成监测分析工作(县级

                城镇监测任务由所属地市级监测站承担)。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
                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省站对最后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监测结果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
                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9.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格式
                    (1)每月监测结果
                    各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
                中心(站)报送当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

                中心(站)审核后,于当月 20 日前通过“饮用水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
                数据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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