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5 - 环境监测与污染实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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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污染实用技术
             Practical Techniques for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Pollution


             最迟不超过每月 15 日。
                 当国控断面所在的河段发生凌汛和结冻、解冻等特殊情况无法采样时,以及河段
             断流时,对该断面可不进行采样监测,但须上报相应的文字说明。
                 3. 数据、资料上报要求
                 (1)上报时间

                 流域内各监测站于每月 20 日前将当月监测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
             测(中心)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监测当月 25 日前将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质监测数据汇总后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流域监测网络

             中心站。
                 流域监测网络监测中心站负责审核各站上报的监测数据并编制流域的水质月报,
             于当月 30 日前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评价标准统一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2)传输内容、方式
                 重点流域水质月报监测数据的传输格式和方式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另行规定。
                 (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方案

                 1. 监测目的
                 为全面开展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客观、准确地反映我国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保障饮用水安全,制订本方案。
                 2. 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为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 338 个地级(含地级以上)

             城市及全国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其中,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有 861 个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地。
                 3. 水源地筛选原则

                 水源地筛选原则为:地级(含地级以上)城市,指行政级别为地级的自治州、盟、
             地区和行署;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水源地,指向县级城市(包括县、旗)主城区(所
             在地)范围供水的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只统计在用水源,规
             划和备用水源不纳入;各城市(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年取水总量需大于

             该城市年生活用水总量的 80%。
                 4. 采样点位布设
                 河流:在水厂取水口上游 100m 附近处设置监测断面;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
             且取水口之间无污染源排放口,可在最上游 100m 处设置监测断面。

                 湖、库: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但每个水源地的监测点位至少应在 2 个。
                 地下水: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氢前)布设 1 个监测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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