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新时期生态环境监测与环保技术应用研究
P. 81

新时期生态环境监测与环保技术应用研究

            且缺失的,导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难以开展的现象。
                 (二)土壤污染防止监管机制混乱

                 土壤污染防治是一项艰难复杂的工作,同时这项工作也涉及了方方面面,而开展系统
            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离不开有秩序的监管,因此,我们需要在监管过程中明确相关部

            门的监管职责。虽然近几年来政府在体制改革方面一直很重视,但是在土壤污染防治监管
            方面依然会存在交叉混乱的情况,而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在具体的监管职责划分方面
            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责任主体认定不明确
                 法律责任主体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然而在我国目前所实施的法律之中,土壤污
            染防治法律法规只是针对原则性进行了规定,但尚未有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因此,在土

            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中,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应该尽快提上日程。而目前为止,我国对于
            法律责任主体的规定比较单一,同时对于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也是比较模糊不清的。但是

            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积累性、滞后性的特点,使得有的污染即使是很多年前不知道
            由谁造成的,引发的后果却是现在人来承担,这使得很难确定土壤污染责任,同时责任的
            追究以及治理的落实也是相当的困难,明确的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遇到了阻碍。

                 (四)法律责任不完善
                 当前,我国主要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同时在责任主体的规定方面也是比

            较单一的,主要是追究土壤污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却忽视追究环境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等
            行政主体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上的一些失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现行的关于农用地的
            污染防治的法律主要以罚款的形式对污染土壤这一行为加以行政处罚,但是在“停止排放

            污染物”“治理污染”“修复土壤环境”等行政处罚方式的规定就有一定的欠缺。不只是
            这样,规定的罚款的金额也较少,对于土壤污染的民事法律责任方面也没有一个确切的规
            定。而在惩罚严重土壤污染行为时,规定的法律责任过轻,只规定了行政法律责任,却缺

            少了刑事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往往使那些严重污染土壤的行为人得不到刑事制裁。正是
            因为规定的法律责任过轻,使得现行的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


                 三、对我国土壤污染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议

                 我国土壤污染保护形势十分严峻,土壤污染保护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已经

            意识到土壤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直接影响着社会乃至国家的未来。
                 (一)完善立法
                 我国在“十三五”规划期间不断地强调土壤污染保护,具体表现在多个重要的会议以

            及文件中,现阶段的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强化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只有建立了完善
            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律制度,才能够改善我国的土壤污染情况,提高土壤的利用率,保证人
            们的身体健康。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土壤污染保护法律是包含在环

          74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