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新时期生态环境监测与环保技术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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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生态环境监测与环保技术应用研究

            做出努力,进而形成一套适合我国土壤污染保护实际需要的法律制度。
                 (五)理清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机制

                 由于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比较复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也涉及方方面面,这就需要很
            多工作部门的配合,所以,一个井然有序的监管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在如何建立一个稳定

            的监管机制方面,我国可以向日本借鉴。在日本,由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地方的土壤污
            染防治,由其直接对中央环境行政主管机关进行直接负责。
                 我国可以适当性的给予各级地方政府更多的土壤污染防治职能,由地方领导人对国家

            环保部直接做出相关汇报。这样的话,我们可以尽量避免产生相关部门之间“踢皮球”或
            “扯皮”的现象,提高工作效率。
                 (六)明确责任主体

                 当发生土壤污染时,土地使用权人首先应当查明土壤污染类型及土壤污染来源,并将
            调查的最终结果上报给当地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而当地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参照上报的调查结果,组织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对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评估,
            然后再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对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确认。当土壤污染
            责任人没有办法得到确认抑或是消亡的,这时需要土地使用权人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所作的有关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进行评估,对土壤污染风险报告进行编写,并上报给
            当地的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加以备案。以“土十条”为参考依据,一旦单位及个人造成

            土壤污染便需要承担修复与治理的主体责任;当责任主体发生变更时,则由变更之后的主
            体来继续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当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时,由土地
            使用权的受让人或者是双方约定好的责任人来承担相应的污染治理修复的责任;当责任主

            体死亡又或是无法明确认定时,应该由当地政府承担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的责任。
                 (七)建立专项基金制度
                 例如,1980 年美国实施《超级基金法》之后,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上获得了可观的成就;

            德国的土壤污染基金包含于环境责任基金之中。上述国家设立基金的目的大致相同,以解
            决在土壤污染修复的过程中确定责任主体模糊不清或者是主体虽然已被确定但没有能力去
            承担而继续治理土壤污染的情形。

                 我国以上述国家的经验作为基础,结合国情,建立专项基金制度。基金的来源可以是
            企业缴纳的税费、环境损害诉讼所获得的治理修复费等。资金可以由地方的环保部门支配,

            但是需要定期向国家环保部门汇报。
                 (八)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序进行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监督负责,同时还需要群众的参与。

            为了让群众更好的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我们应该通过法律保障群众参与渠道,并
            适当拓宽。政府及相关部门首先应该大力宣传教育,使群众有一个保护土壤的意识,然后

            再通过网络平台,把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公布上去,使群众及时了解工作开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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