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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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疫规程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种禽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

            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种禽及种蛋的

            产地检疫。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2.1.1 种禽

                 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种鸡、种鸭、种番鸭、种鹅等种禽。

                 2.1.2 种蛋
                 本规程规定种禽的种蛋。

                 2.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马立克病、禽痘、禽

            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种禽

                 3.1.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3.1.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3 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1.4 临床检查健康。
                 3.1.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1.6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禽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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