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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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疫规程
4.1.2.5 种蛋收集、消毒记录。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
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
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
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 查验材料
4.3.1 种禽
4.3.1.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1.2 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
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
生情况,确认动物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1.3 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4.3.1.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禽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
运输的,查验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察记录、《种禽隔离检查证书》。
4.3.1.5 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 个人 ) 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
4.3.2 种蛋
4.3.2.1 按照 4.3.1.1—4.3.1.3 规定查验相关材料。
4.3.2.2 查验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4.4 临床检查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还应当开展以下疫病检查。
4.4.1 发现消瘦、头部苍白、腹部增大、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白血病。
4.4.2 发现生长受阻、瘦弱、羽毛发育不良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网状内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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