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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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的,隔离观察符合规定。
               3.2 种蛋

               3.2.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3.2.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 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 3.1.3—3.1.5 的规定。

               3.2.4 收集、消毒记录完整。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4.1.1 种禽
               货主应当提前 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1.1 检疫申报单。

               4.1.1.2 需要实施检疫种禽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4.1.1.3 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1.1.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1.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禽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

           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察记录及饲养场或隔离场出具

           的《种禽隔离检查证书》( 附录 2)。
               4.1.2 种蛋

               货主应当提前 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当提供以下相应

           材料:
               4.1.2.1 检疫申报单。

               4.1.2.2 需要实施检疫种蛋供体动物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4.1.2.3 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1.2.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供体动物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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