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204
运输的,隔离观察符合规定。
3.2 种蛋
3.2.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3.2.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 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 3.1.3—3.1.5 的规定。
3.2.4 收集、消毒记录完整。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4.1.1 种禽
货主应当提前 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1.1 检疫申报单。
4.1.1.2 需要实施检疫种禽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4.1.1.3 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1.1.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1.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禽到达输入地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
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隔离观察记录及饲养场或隔离场出具
的《种禽隔离检查证书》( 附录 2)。
4.1.2 种蛋
货主应当提前 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当提供以下相应
材料:
4.1.2.1 检疫申报单。
4.1.2.2 需要实施检疫种蛋供体动物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
4.1.2.3 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1.2.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供体动物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194
1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