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2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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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疫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2.3.3  受威胁区: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2.3.4  进行疫源分析与流行病学调查

               4.2.3.5  封锁令的解除
               最后 1 头患病动物死亡或患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处理后 20 天内不再出现新

           的病例,进行终末消毒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

           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机关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4.2.4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建立档案。
               5  预防与控制

               5.1  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场所和屠宰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
           业部 [2002]15 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

               5.2  免疫接种

               5.2.1  各省根据当地疫情流行情况,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确定免疫接种

           对象、范围。

               5.2.2  使用国家批准的炭疽疫苗,并按免疫程序进行适时免疫接种,建立免疫
           档案。

               5.3  检疫

               5.3.1  产地检疫
               按 GB16549 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施检疫。检出炭疽阳性动物时,按本

           规范 4.2.2 规定处理。

               5.3.2  屠宰检疫

               按 NY467 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屠宰的动物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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