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0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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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疽的病原分离及鉴定(见 NY/T561)。
2.4.2 血清学诊断
炭疽沉淀反应(见 NY/T561)。
2.4.3 分子生物学诊断
聚合酶链式反应(PCR)(见附件 1)。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疑似本病的动物,都应立即向当地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4 疫情处理
依据本病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结合实验室诊断做出的综合判定结果可
做为疫情处理依据。
4.1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疑似炭疽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进
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检查,采集病料送符合规定的实验室诊断,并立即隔离疑
似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限制移动。
对病死动物尸体,严禁进行开放式解剖检查,采样时必须按规定进行,防止
病原污染环境,形成永久性疫源地。
4.2 确诊为炭疽后,必须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 点:指患病动物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所在畜场(户组)
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 区:指由疫点边缘外延 3 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在实际划分疫区时,应考虑
当地饲养环境和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以及气象因素,科学确定疫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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