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国企供应链业务创新与转型升级中的财务和审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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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企供应链业务创新背景与政策环境
(三)不准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
不得为完成考核目标等目的人为增加交易环节,如上下游为集团子企业时引
入外部企业,或伪造交易对手及运输等单据虚构贸易背景,为外部企业提供赚取
通道费等便利,以确保贸易背景真实、活动合规公平,避免企业通过此类行为美
化报表、扩大融资等。
(四)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合同含垫资等借款表述,本质是以贸易为名对外提供资金或变相
提供资金,充当融资通道,易滋生腐败,且资金方缺乏货权掌控,风险巨大。此
次通知将融资性贸易认定为虚假贸易一种,旨在防范国有资产损失和金融风险。
(五)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
空转、走单贸易缺少对交易标的控制权,如仅流转单据而无实际货物交付或
控制,易导致资金风险和经营风险,企业应确保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保障贸易
真实性和安全性。
(六)不准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交易
非标仓单风险在于仓单持有人能否顺利提货,国企应谨慎开展非标仓单交易,
做好货权管理和风险评估,防止因仓单风险导致资产损失。
(七)不准从事未按规定进行货权管理的大宗商品场外衍生业务
在大宗商品场外衍生业务中,货权管理至关重要,未按规定管理货权易引发
风险,企业要建立健全货权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合规和资产安全。
(八)不准在内控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开展贸易业务
健全的内控机制是贸易业务合规开展的保障,缺乏内控易导致管理漏洞、
风险失控,企业需完善内控体系,加强对贸易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货权
管理。
(九)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
要按会计准则确认代理贸易收入,通过协议、资金流和货权管理确保货物确
权,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防止虚增收入等违规行为。
(十)不准开展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贸
易业务
要求国企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全面规范贸易行为,涵盖从
合同签订到业务操作的各环节,确保贸易活动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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