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融媒体时代新闻传播的创新发展策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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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ration of Innovative Development Strategies for News Communication in the Era of Integrated Media
融媒体时代新闻传播的创新发展策略探析
面,新闻传媒常常依据受众的特点和需求选择新闻信息进行传播;另一方面,受
众也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取舍新闻传媒。如今,各类传媒形式的新闻传播应有尽有,
新闻受众随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新闻受众的需求与兴趣也因人而异,新闻媒介
可选择性地进行新闻受众定位。刊播何种新闻资讯的主动权在传播者手中,而选
择什么样的新闻传媒,主动权在受众一方。
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受众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表达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四个方面。
知情权是指公民了解公共事务,获得和知悉相关信息特别是官方信息的权利。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受众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新闻媒介,可以接受新闻媒介
传播的信息,也可以不接受新闻媒介传播的信息,任何人不得强行干涉。新闻传
播媒介是实现受众知情权的途径,如果它拒绝承担这项基本的使命,就失去了存
在的意义。
表达权,又叫媒介接近权,是指受众利用新闻媒介表达自己的意愿参与国家
政治生活的权利。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受众有利用新闻媒介“说”的权利,也有
“不说”的权利,还有选择何种媒介和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说”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强加干涉,特别是在受到传媒攻击或歪曲报道的时候,受众有权要求
媒介刊登更正启事或反驳声明。
名誉权,是指受众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
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新闻媒介不得故意歪曲和捏造事实或者将不该传述
的事实在新闻媒介上公开传播,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或者使其本来已经低的
社会评价进一步降低。
隐私权,是指受众拥有的对个人的身体或日常私生活不愿公开(“隐”)的
情况(“私”)的权利。一般来说,新闻传播媒介不得侵害受众的以下四种隐私
权:一是不得侵扰他人的幽居宁静,或窥探他人的隐私秘密;二是不得公开宣扬
使他人遭受困窘的私事;三是不得发布他人的个人资料;四是不得为了自己的利
益,擅自利用他人的姓名和肖像。
应当确认的是,新闻传受关系构成始终是动态的、变化的,可以说,从来就
没有一成不变的新闻传受关系。新闻视听的个体是如此,由视听的个体组成的新
闻受众群体更是如此。传媒收视率的变化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其大起大落更证实
了新闻传受关系的非稳定性。新闻受众群聚群散,乃是新闻传播中的家常便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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