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矿山开发与地质环境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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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障措施及效益分析
严把方案质量关。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取消矿山生态
修复方案作为申请采矿权要件的要求,允许矿山企业在开采后的一定时限内编制,
以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分阶段验收等方式严格
监督方案的落实。
建立健全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的经济约束机制,特别是要建立矿山生态修复
基金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情况,及时
调整基金管理办法,尤其是与中央文件有冲突的条款。严格监管矿山企业基金计
提和使用情况,建议建立矿山生态修复分级管控机制,根据矿山企业基金计提和
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情况和风险程度,对矿山企业进行分类分级,实行差异
化和信息化监管。此外,由于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趋向于统筹实施,所以修复基金
也应该以统筹管理和使用为宜,建议加快将土地复垦费用纳入基金统一管理和使
用,发挥资金整合的优势。同时,建议在立法中明确,矿山企业因债务纠纷或宣
告破产等原因资金被冻结时,基金账户资金应优先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用于清偿生态欠债。建立矿山生态修复参照系统背景调查制度。在矿山开采前进
行严格规范的原生生态系统或参照生态系统背景调查、评估和登记,为矿山生态
修复选取适宜的参考依据,明确阶段目标和远期目标,制定可测量的修复效果评
估指标。
完善矿山生态修复监测制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变化与生态修复进展情况的
动态监测评价制度,健全矿山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监测覆盖度,定期跟踪评估修
复系统契合参照系统的发展轨迹,监督修复工作的适应性调整。完善监测报告制
度,形成连续、真实的监测数据报告及汇总分析常态化工作体系,为矿山生态修
复监管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数据支撑。完善矿山生态修复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矿
业权人对于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落实和追究,建立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终身追究制
度,提高对逃避责任行为的惩罚力度。明确采矿权人为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主体,
当实际采矿权限因出租等商业行为发生转移时,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出租人可
在合同中约定履行责任义务,但矿业权人为连带责任人。建立矿山生态修复联合
惩戒机制。在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基础上,联合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将异
常名录中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关责任人纳入失信人被执行名单,通过多方联合强化
违法惩戒。健全公益诉讼渠道,强化多方联合监督。建立矿山生态替代修复制度。
对于矿山生态损害无法修复的,政府作为权利人可以追究矿业权人的生态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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