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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发与地质环境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Mine Development and Geologic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偿责任,并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开展替代修复。进一步明确矿山生态损害的赔偿
范围,规范鉴定评估,理清矿山生态替代修复的实施路径,保障赔偿资金足额到
位和替代修复效果。建立资金追缴制度。赔偿资金不足以覆盖生态修复费用时,
政府有权利向矿业权人追缴差额费用。强化监管执法能力。将矿山生态修复监督
管理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核查、矿产资源执法、生态环保督察等结合起
来,利用卫片、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提高执法的专业化水平与覆盖面,提升各级
管理部门监管执法能力。
第二节 效益分析
我们通过多年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政策及理论研究,认为限制矿山地质
环境问题解决的因素一是政府资金短缺,即历史遗留矿山环境问题单纯依靠政府
资金很难完成治理;二是治理技术瓶颈,目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已经从单纯的地
质环境恢复治理向地质环境、生态环境综合修复转变,从单一治理对象向“山水
林田湖草”综合治理转变,传统治理技术已逐渐不能满足需求。为进一步加强矿
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2016 年 7 月 1 日,原国土资源部等 5 部委联合下
发文件,要求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
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首次提出开发式治理概念。
目前,开发式治理还处于探索阶段,有关矿山地质环境开发式治理模式的研究鲜
见报道。为此,本节通过梳理总结矿山地质环境开发式治理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模
式,提出了开发式治理可行性的评价体系及评价方法并进行了案例实践,以期为
矿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提供支持。
一、残留资源再利用模式及应用
目前矿业开发能够产生大量残留资源并具备可利用条件的情况,多出现在煤
矿区和露天建材开采区,这是由资源赋存条件和历史开采方式所决定。
残煤资源利用开发式治理历史上曾遭受长期无序开发和村民盗采,一般对上
层煤采用房柱式炮采,遗留下大面积采空区和火烧隐患区,一方面造成采空塌陷
隐患,另一方面采空区残煤自燃释放有毒气体,严重污染矿区及周边环境。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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