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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发与地质环境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Mine Development and Geologic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断趋于统筹开展。1980 年以前,矿山开采后多为自发造田造林。1980 年至 2000 年,
矿区侧重土地复垦,这一时期开始有组织地开展实施土地复垦工程。此期间,《土
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 19 号)于 1989 年开始施行,明确土地复垦是对挖损、
塌陷、压占等损毁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并提出了
“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2000 年至 2015 年,矿区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并行推进。
自 2000 年开始,国家加大了对历史遗留和责任主体灭失矿山(以下统称为“废
弃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组织实施力度。此期间,《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于 2009 年发布实施,从地质灾害、地形地
貌景观、地下含水层等方面对矿区生态修复内容进行了重要补充。同时,土地复
垦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推进,《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 19 号)于 2011 年上
升为《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 592 号),次年开始推行实施工矿废弃地复
垦利用试点项目。生产建设矿山开始实行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
复治理方案分别编报制度,并分别缴纳土地复垦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
证金。
2016 年至今,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统筹部署开展。首先,在山水林田湖草综
合治理的理念下,分三批组织实施了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矿山
环境治理恢复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资金和政策整合,历史遗留矿山造成的
地质环境破坏、土地资源损毁及对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等问题开始得到综合
治理。其次,2018 年在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部署了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概念开始广泛使用,系统、综合的修复治理理念进一步加强。
《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 号)
于 2016 年发布;《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6 号)、《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于 2019 年进行修改,矿区土地复
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两项内容开始统筹管理;《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
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 号)于 2019 年发布。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的责任约束和激励机制不断完善。
(二)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内涵
通过工程实施发展阶段可知,随着社会发展,矿区修复目标不同,工程措施
各有侧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内容及表述也不尽相同。可以说“矿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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