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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发与地质环境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Mine Development and Geologic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复存在,矿山企业将不能再以保证金为载体转嫁修复责任。其次,矿山企业根据
标准按期计提基金,自主用于矿山生态修复,基金使用和矿山生态修复进展情况
通过定期报送方式,接受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基金不足以完成矿山生态修复任务
时需要按需补足,矿山企业边开采、边修复的责任落实的可控性更强。
3. 矿山生态修复验收与基金核算挂钩,责任追究力度加大
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企业需要自筹资金进行修复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
不到位将不能申请新的采矿权或建设用地,无法进行采矿权延续、变更和转让。
拒不履行者,将受到信用约束惩戒等相关惩处。
(二)废弃矿山:政策激励下的严格化管理
对于废弃矿山,政府是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围绕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
开展,监管内容主要为项目申报、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和工程验收。在此基础上,
相关政策不断推行激励社会资本投入修复治理。激励政策扶持下开展的矿山生态
修复工程,工程实施不仅仅是责任的落实,更是经济效益的挖掘,但经济效益挖
掘的前提是严格落实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从收益来源看,激励性的矿山生态修复
工程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资源再利用(土地使用权)吸引资本投入;另一种
是以补充耕地获取建设用地指标吸引资本投入。后者虽然也以资源再利用为最终
目的,但吸引资金投入的直接激励为指标流转使用收益。激励性矿山生态修复工
程的管理与一般财政投入项目有所不同。
一是动态监管以规范项目备案、审查审批为重点,引导社会投资方自主选择
适宜的矿山生态修复模式。在激励政策和市场机制作用下,两类激励性工程的投
资主体和受益方式呈现多元化,要求日常监管不断加强。二是动态监管以工程质
量验收达标为关键,资源的后续利用要以严格的修复要求为前提,利益吸引下责
任落实监管更为重要。如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只有在达
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之后,才能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于
补充耕地以换取建设用地指标的修复地块,复垦耕地必须达到相应的耕地等级和
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四、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管理现状与问题
(一)主体责任不清晰,历史遗留拖欠多
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建立起矿山环境保护修复制度,矿山企业也没有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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