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矿山开发与地质环境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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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本上提留足额的治理资金,使得矿山尤其是老矿山遗留下沉重的资金包袱,在产
             权主体灭失、注销、转让、变更、延续时未明确相对应的责任义务与承担。在治
             理责任主体上存在相互推脱的情况,导致欠账较多。一直以来,与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和质量有关的生态修复工作未纳入矿山企业职责范围。矿区周边影响范围内
             的生态恢复治理职责尚未明确,矿区整体范围内的生态系统难以在环境自净和自
             然演替的作用下恢复平衡。
                 (二)矿山修复资金监管弱

                 在矿山修复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基础,但往往会出现资金过于薄弱的
             情况,同时对于现有的资金监管过弱,导致资金没有在矿山修复中发挥作用。年
             检制度是对采矿人的一种约束,但是年检制度也没有发挥还有的作用,相关人员
             也未尽到义务。执法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也导致情况不断恶化。监察力度过于薄

             弱,导致相关人员未依据法律提供矿山修复费用,以及落实矿山环境恢复的治理
             行为。
                 (三)工程验收标准有待完善
                 生产建设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环节的作用更为关键。工程验收将与矿山环

             境治理恢复基金核算相挂钩,验收环节成为矿山企业计提和使用基金的最后监管
             点,其担负的监管作用加大。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矿山生态修复内涵拓展丰
             富,涵盖矿区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方面内容,统筹工程实施后,
             目前缺少统一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规范。二是验收依据的相关质量标准有待

             修订完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质量标准主要为矿区土地复垦、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方面相关的质量标准,目前没有统一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质
             量控制标准。此外,随着矿山生态修复理念和内涵的不断变化,在现有标准体系
             中,无法体现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的生态系统整体性和生物自适应性等生态特点。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

                 中国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对社会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在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粗放式的开采方式对水源、土壤、

             植被、气候等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导致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当前,
             中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有效恢复与综合
             治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可将已损毁的土地及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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