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会计证据链构建与实务操作
P. 36
Construction and Practical Operation of Accounting Evidence Chain in Enterprise Bankruptcy Procedure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会计证据链构建与实务操作
环境治理费用纳入破产债权,在破产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也很难得到充分保
障。此外,政府财政资金也难以完全覆盖所有破产企业的环境治理需求,这就导
致很多破产企业的环境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
(三)监管机制不完善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环保部门、法院、破产管理人等各相关主体之间的协
a
调配合机制不够完善 。环保部门可能无法及时掌握企业破产信息,导致环境监
管出现真空;破产管理人可能更关注破产程序的推进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忽
视环境治理责任;法院在处理破产案件时,也缺乏对环境治理责任的足够重视。
这种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企业破产后的环境治理责任转化缺乏有效的监督和
保障。
三、构建企业破产环境治理责任转化机制:让责任不再“破产”
(一)明确责任主体:谁污染谁担责,延伸责任不可少
建立“谁污染谁担责” 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延伸责任主体。对于破产企业,
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企业破产并造成环境污染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治理责任。对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若子公司的环境污
染是由于母公司的控制或指示造成的,母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土地使
用权受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对土地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若发现存在
污染,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除非能证明污染不是由其造成的。
(二)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建立环境治理基金是关键
一方面,强制破产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缴纳环境治理保证金,作为破产后的
环境治理专项费用。另一方面,政府可以设立环境治理基金,用于垫付破产企业
的环境治理费用,之后再向责任主体追偿。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
通过 PPP 模式等方式,吸引企业和个人投资环境治理项目。此外,还可以建立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购买环境责任保险,以便在企业破产
后,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环境治理费用。
(三)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各部门联动,让责任落实到位
建立环保部门、法院、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等多部门联动机制。环保
a 贺丹 . 企业集团破产 [M]. 北京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9.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