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0 - 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经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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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经济发展研究


             村部数据显示,2023 年全国完成治理结构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其经营性收
             入平均增长 2.3 倍,成员满意度达 94.6%。更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制度性安排
             将集体经济组织培育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既巩固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又为乡

             村产业振兴构建了可持续的造血机制。当集体经济组织具备现代治理能力,就能
             更好地承接政策资源、整合土地要素、对接市场需求,最终形成治理优化—要素
             集聚—产业兴旺—成员增收的良性循环,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坚实的组织基
             础和经济保障。


                 二、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成员资格界定模糊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面临制度性困境,由于缺乏全国

             统一的认定标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了“各自为政”的认定模式。这种标准化缺
             失导致成员资格认定呈现显著的地域差异性,不仅同一省份内不同县市存在认定
             规则分歧,甚至相邻村组间的认定标准也大相径庭,形成“一村一策”的碎片化
             格局。

                  在具体认定方式上,户籍因素成为最主要但饱受争议的依据。部分地区简单
             采取“户籍唯一论”,将成员资格与农业户口直接挂钩,导致两类群体的权益保
             障出现真空:一类是长期在村从事农业生产、贡献集体发展的外来人员,如跨省
             婚嫁女性及其子女,虽实际参与集体劳动却因户籍未迁入被排除在外;另一类是

             “空挂户”成员,其户籍虽保留在村,但已在外地定居多年且未履行集体义务,
             却仍享有分红等权益。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既违背公平原则,也与集体经济组
             织的互助属性相悖。
                  更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地区将成员资格认定权完全交由村民会议行使,虽体

             现民主自治,却因程序不规范引发诸多矛盾。实践中,一些村庄在表决时存在“多
             数人暴政”现象,通过村民会议排除特定群体权益;还有些地方将资格认定与家
             族势力、历史恩怨挂钩,导致认定结果充满主观性。据农业农村部调研显示,因
             成员资格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中,76% 与村民会议表决程序不规范有关,

             这些争议不仅消耗基层治理资源,更严重削弱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公信力。
                  这种认定乱象已产生连锁反应:一方面,权益界定模糊导致集体资产分配矛
             盾频发,影响组织运营稳定性;另一方面,不公平的认定机制挫伤成员参与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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