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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平凡态”或“共享态”与“共产态” | 089



               发挥之干扰将足以导致后者完全无法有效地发挥,从而使其进入“平庸”或
               虽无害但依然不良之物质系统之范畴 --- 进而其也应被排除在“非平凡态”

               或“共享态”之范畴之外;而若其足够突出地具备至少一项“恒久能力”,
               则即使其第Ⅲ型不良“品质”可严重地干扰其原本所具备的“恒久能力”之
               发挥,其足够突出之“恒久能力”仍可一定程度地有效地发挥从而为其自身

               及其所处之社会组织产生显著或突出之价值或效益 --- 进而鉴于其同时也
               不会对社会造成直接之危害,我们可适当地对其所谓“放宽”上述定义中之

               要求,而将其归入或至少部分地归入“非平凡态”或“共享态”之范畴。



                   3.2.2  高级“非平凡态”或“共享态”之定义


                   如下为高级“非平凡态”或“共享态”之定义。

                   高级“非平凡态”或“共享态”之定义:一高级“非平凡态”或“共享态”
               为一突出地具备至少一项、或显著的具备多项“恒久能力”,同时不显著的

               具备任何不良“品质”之人类个体。
                   与此小节上一部分所论之“非平凡态”或“共享态”之定义相同,此定

               义自然且本质地具有某种“相对性”而非“绝对性”,并且我们可适当地“放
               宽”上述定义中之要求。



                   3.2.3  对“非平凡态”或“共享态”之评级系统



                   我们还可在高级“非平凡态”或“共享态”内部作相对的分析和比较 ---
               从而可更加精细地区分不同高级“非平凡态”或“共享态”之高级之程度。

                   比如:一相当突出地具备一项“恒久能力”且不显著的具备任何不良“品
               质”的高级“非平凡态”或“共享态”应比一突出地具备一项“恒久能力”

               且不显著的具备任何不良“品质”的高级“非平凡态”或“共享态”更加高
               级;一显著而适度地具备三项“恒久能力”且不显著的具备任何不良“品质”
               的高级“非平凡态”或“共享态”应比一显著而适度地具备两项“恒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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