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P. 141
第五章 竞争经济体与资本市场 | 127
地接受和遵守作为均衡态规律的这些商品或物品之价格,亦即必须被动地被
作为均衡态规律的这些商品或物品之价格所规范或约束。
笔者看来,上述假设具有如下之合理性:在很多情形下,在现实之资本
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中,所有“交易者”或“交换者”及“市场参与人”
只能通过其组织力之发挥或其个体微观层面之循环扩张之在组织阶段之运行
而间接地促成此其所在之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的局部之均衡态 ---
比如笔者看来在很多情形下现实之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中的有关成
员之“套利”行为即只能间接地促成有关的局部之均衡态。
进一步地,我们还需要作如下之假定:在由这 I 个社会成员个体所构成
的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中,当这 I 个个体之基于彼此间的纯粹之确
切性联系对这 L 种有关之商品或物品的交换活动完成后,每个个体所最终占
有或拥有的这 L 种有关之商品或物品将全部被其所“消费”。特别地,在
此 I 个个体之进行完对这 L 种有关之商品或物品的交换后,对于每种有关之
商品或物品 l,若每个个体 i 分别占有或拥有数量为 x il 的此种商品或物品,
则每个个体 i 之最终所“消费”的这 L 种有关之商品或物品之组合(c i1 ,
c i2 ,…,c iL )∈ X i =R + 即为(x i1 ,x i2 ,…,x iL )。
L
现在,如前文所论的,这 I 个社会成员个体间的联系为纯粹的确切性联
系或完全集中于确切性联系一极 --- 亦即这 I 个个体彼此间均有着绝对严
格之边界及各自为营之独立性,因而每个个体 i 均将自始至终以某种严格且
绝对的“排他性”占有或拥有一定数量的有关之商品或物品,同时每个个体
i 之代表其主体性或主观意愿的对自身之“利益”之界定也均将仅依赖于自
身之“消费”活动而互相具有绝对且完全的独立性与无关性 --- 亦即这些
个体均将表现出某种绝对且完全的“利己性”,而不会具有任何可能的“利
他性”,则笔者看来此时的这 I 个社会成员个体均将在条件所允许之情况下
自然地追求其个体之“功效(Utility)”的最大化 --- 亦即这些个体均将
在条件所允许之情况下争取获得尽可能多的其个人之“利益”,同时追求尽
可能多地来自于其对我们这里所探讨的 L 种有关之商品或物品之“消费”
活动的满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