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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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有制与私有制之分化 | 213
作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多项 22 “恒久能力”之合作性之发挥所产生的价值或效益亦即剩
余价值通常远大于此多项“恒久能力”中之任意单独一项之单一之发挥所产
生的价值或效益亦即剩余价值。
我们将主要采用“例证”之方法论证此观点。
首先,多项在“功能”之层面“互补”的“恒久能力”之合作性之发挥
通常可大大地增强有关之生产活动或至少是广义上之创新或创业活动对可能
之复杂和多变之外在环境与条件的适应性 --- 从而可大大地降低此种活动
之固有风险并产生远大于此多项“恒久能力”中之任意单独一项之单一之发
挥的价值或效益亦即剩余价值。
比如,我们可以考虑来自于主体性对智力之“回溯”作用的“恒久能力”、
来自于智力对客体性之“回溯”作用的“恒久能力”、来自于确切性联系力
对主体性之“抑制”作用的“恒久能力”和来自于智力对确切性联系力之“抑
制”作用的“恒久能力”--- 此四项“恒久能力”之合作性之发挥。特别地,
若在某项生产活动或至少是广义上之创新或创业活动中,此四项“恒久能力”
以某种互相协调和配合之形式而合作性地共同发挥,则进行此活动的有关社
会成员将同时可在此活动中有效地应对各种可能的短期或突发性问题和长期
或方向性问题,以及各种可能的在“主观”方面之问题和在“客观”方面之
问题,从而此活动将具有极高之对可能之复杂和多变之外在环境与条件的适
应性。不仅如此,如上一小节之第二部分所论的,在几乎任一有关之社会组
织之生产或运营之方面或过程中,此四项“万有”之“恒久能力”均可发挥
本质且关键之作用并进而产生剩余价值 --- 故而由此四项“恒久能力”之
合作性之发挥所导出的生产活动或至少是广义上之创新或创业活动将具有某
种“万有”的、亦即在几乎所有有关之社会组织之生产或运营之方面或过程
中的对各种可能之复杂和多变之外在环境与条件的适应性或某种“普适性”。
显而易见地,由此四项“恒久能力”中之任意单独一项之单一之发挥、任意
两项之合作性之发挥或任意三项之合作性之发挥所导出的生产活动或至少是
广义上之创新或创业活动均不可能具有此种“万有”之适应性或“普适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