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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共同地承担此子组织亦即其原本所掌控之私营企业之生产和运营活动的固有
            之风险,且其将在其所加入之国有企业中享有其原本在全社会中的资本市场

            中所无法享有之社会等级或社会地位、诸多来自于其个体之主体性对有关社
            会组织之社会性主体性的代表性之权利或权力以及诸多来自于其所加入之国
            有企业内部之公有制形态之福利,等等。但是,作为代价 --- 其也将不再

            能以绝对或至少高度之私有之形式享有此子组织亦即其原本所掌控之私营企
            业之生产和运营活动的成果和功效,而是需要至少一定程度地与其所加入之

            国有企业中的其他“共产态”个体对此种成果和功效进行共享。



                 9.4.2  关于国有化与私有化


                 在此笔者希望探讨现实之经济体中之私营企业的国有化和国有企业的私

            有化。
                 首先,我们考虑现实之经济体中之私营企业的国有化。

                 鉴于现实之经济体中的绝大多数私营企业均为仅被一个企业家或高级雇
            主个体所掌控的规模较小之企业,笔者看来此小节之上一部分之第三段落所

            述之过程即为现实之经济体中之主要的私营企业之国有化过程。
                 而在另一方面,我们考虑现实之经济体中的极少数之被多个企业家或高
            级雇主个体、或一个企业家或高级雇主之群体所联合掌控的规模足够庞大之

            私营企业。鉴于在此种企业之上层或管理层中,作为此企业之掌控者的属于
            “共产态”之范畴之企业家或高级雇主之群体实际上已经依道德价值判断体

            系之作用形成了至少是较初级之社会化生产组织,同时也已经依第七章所论
            的“共产态”之群体自发地形成公有制形态之机制形成了至少是较初级之公

            有制形态,笔者看来现实之经济体中的任一此种企业均应该被国有化。进一
            步地,笔者看来应在现实之经济体中的各个核心产业均形成被政府所强力领

            导的大型国有企业与资本市场充分接轨并统领资本市场之局面。
                 其次,我们考虑现实之经济体中之国有企业的私有化。
                 在此我们需要注意,现实之经济体中的国有企业既可以被部分地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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