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9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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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主结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335
对社会组织之社会性主体性的代表性之方面的过渡性。特别地,全社会中的
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自然地为可助政府实现其对全社会中的资本
市场之统领之某种过渡性组织。
综上所述即为全社会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在政府和全社
会中的资本市场间的过渡性。
9.4.1 关于“共产态”出入资本市场
如第六章之 6.1 小节及此章之第一小节所论的,全社会中的资本市场由
全社会中的非“共产态”个体及少数自愿脱离社会化生产组织的“共产态”
个体所构成。据此,全社会中的任一“共产态”个体均可自由地选择不加入
任何社会化生产组织,而是在全社会中的资本市场中作为企业家或高级雇主
个体以进行创新或创业活动之形式谋求生存与发展。
不仅如此,全社会中的任一原本属于某个国有企业 11 之“共产态”个体,
特别是其层次或等级较低之“共产态”个体 12 均可随时地选择脱离其所在之
国有企业,并转而在全社会中的资本市场中作为企业家或高级雇主个体以进
行创新或创业活动之形式谋求生存与发展。在此种情形下,此个体可以绝对
或至少高度之私有之形式享有其在全社会中的资本市场中依其“恒久能力”
所进行之创新或创业活动的成果和功效。但是,作为代价 --- 其也必须完
全独立地承担其所进行之此种创新或创业活动的固有之风险,且其也将失去
其原本在全社会中的国有企业中所享有之社会等级或社会地位、诸多原本来
自于其个体之主体性对有关社会组织之社会性主体性的代表性之权利或权力
以及诸多来自于其原本所在之国有企业内部之公有制形态之福利,等等。
而在另一方面,任一原本在全社会中的资本市场中作为企业家或高级雇
主个体以进行创新或创业活动之形式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共产态”个体也可
随时地选择加入全社会中的某个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特别地,
此个体原本所掌控之私营企业将自然地成为其所加入之国有企业的某个子组
织。同时,此个体所加入之国有企业内的其他“共产态”个体将自然地与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