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1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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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主结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337



               也可以被完全地私有化。
                   特别地,此小节之上一部分之第二段落所述之过程即为现实之经济体中

               之一种典型的国有企业之部分之私有化过程。不仅如此,再次鉴于现实之经
               济体中的绝大多数私营企业均为仅被一个企业家或高级雇主个体所掌控的规
               模较小之企业,此种过程也为现实之经济体中之主要的国有企业之部分之私

               有化过程。
                   而在另一方面,我们考虑现实之经济体中的规模很小且严重地亏损之国

               有企业。受限于此种企业之规模,政府基本无法依此种企业实现其宏观调控
               之职能,且此种企业也基本无法承担任何社会责任。故而笔者看来现实之经
               济体中的任一此种企业均可被完全地私有化,并被恰当地分配给某个全社会

               中的资本市场中之企业家或高级雇主个体或某个希望脱离全社会中的国有企
               业之“共产态”个体并由后者在全社会中的资本市场中所管理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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