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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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主结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331
体及少量属于政府之下层的足够高级之“共产态”个体所构成,故而我们可
以认为政府相对于全社会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具有显著或突
出之优越性。
其二,全社会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之上层可以和政府之
下层至少部分地重合,故而在本质上全社会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
企业之上层至少部分地属于政府,或至少部分地为后者之某种延伸或拓展。
其三,在全社会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与政府间存在很强
甚至于极强之泛化性联系。特别地,此两者正是依此种泛化性联系而共同地
构成了更大之社会化生产组织。
其四,政府自身及其成员个体可自然地以其个体之主体性高度或完全地
代表包括全社会中的全部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在内的由全体社会
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性主体性,
故而政府可自然地统领全社会中的全部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
现在我们考虑全社会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与全社会中的
资本市场之关系。笔者看来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其一,“共产态”个体相对于非“共产态”个体具有显著或突出之优越性。
而在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现实之资本市场中之社会成员个体均为非“共产态”
个体,而另外一部分之极少数之作为企业家或高级雇主个体的现实之资本市
场中之社会成员个体也大多为其层次或等级较低之“共产态”个体。据此,
我们可以认为全社会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相对于全社会中的
资本市场具有或至少近乎于具有显著或突出之优越性。
其二,全社会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可自然地在其底层对
接或容纳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特别地,我们可在全社会中的国有
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之中下层适当地发展与全社会中的资本市场接轨
的企业结构与激励机制,并且如果必要的话 --- 甚至可将此种企业之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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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组织结构完全地市场化 。
其三,据第六章 6.2 小节之第二部分之有关论述,全社会中的资本市场
与外界之联系通常完全集中于确切性联系一极或为纯粹之确切性联系。据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