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新时期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及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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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节 建设实施管理
一、开工备案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可自行决定是否开工。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始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对其进行监督。
水利工程开工的前提是:项目法人已成立,初步设计已通过,施工详细图设
计符合主体工程的建设需求,已经筹集到了建设资金,主体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
位已经按照规定确定并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
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建设项目开工后,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大对新开工建
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或开工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要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取消开工许可后,未经批准的,由项目法人到相关部门
补办。
(二)各阶段的责任事项
①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流程和应当填报的信息;一次性告知填报信息
内容。
②备案阶段责任:对申请人填报信息进行核对。
③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备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填报信息不齐全、内容不完
整、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根据备案意见通知进行补充完善)。
④送达阶段责任:通过的进行备案。
⑤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
置措施。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责任: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条件受理通过的;不依法履行监
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危害的;违反程序进行受理的;办理受理、实施
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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