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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桥梁结构健康监测系统



               的成活率;上海市标准分两阶段验收,在完成硬件安装、软件部署和软硬件联
               调校准后进行竣工验收,在完成试运行期的系统测试报告后进行交付验收;重
               庆市、武汉市标准中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T/CECS765~2020 按分部验收、性能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分部验收涉及传感器
               子系统、数据传输子系统、采集子站和监控中心,试运行结束后进行性能验收,
               验收材料包括试运行报告、测试与调试过程记录等,竣工验收宜在性能验收完成
               后 3 个月内进行。

                   综上可知,调试、试运行及验收三者在逻辑上是顺序关系,但在内容上又相
               互关联和并存,具有典型的时空伴随性:调试资料是验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试运行评价指标中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数据完整率等同样适用于验收评价,
               验收环节涵盖调试与试运行验证后的内容。参考工程建设通用原则,建议当监测

               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业主方在收到监测方申请报告 1 个月(或合同规定日期)
               后未进行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自提交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六)系统验证
                   为保证结构状态感知的准确性、可靠性及稳定性,应定期判定传感器采集数

               据的真实性、同步性等,这就要求对监测系统进行验证。个别标准对此进行了明
               确:重庆市给出了系统实测数据和变化趋势与同时、同条件人工测量数据的偏差
               容许值,规定定期观测位移应与监测系统位移测试的变化趋势吻合;武汉市除明
               确实测数据与人工比测数据的偏差值外,还规定通过车辆加载试验验证系统;吉

               林省及江苏省规定使用无自校准功能的设备时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校准;上海市规
               定运营管理单位宜每年对监测数据全面校验 1 次,涉及传感器技术参数、时间同
               步性的检测与校准等,可采用独立的移动测试系统进行平行检验与评估;安徽省
               规定传感器应由第三方专业单位每年校核一次;河北省指出监测系统宜定期鉴定,

               掌握系统运行状况。系统验证必不可少,未来应作为监测系统标准的必要章节。
               考虑成本,桥梁结构监测目前不具备大规模应用自校准功能设备的条件。因此,
               一方面尽可能选择耐久可靠的传感设备,并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标定,另一方面
               建议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已标定传感器进行同时、同条件下校验,大力发展快速移

               动比对测试装置,并结合人工检测数据进行相互验证和校准,这需要探索监测校
               核机制流程化、定期检测与长期监测的协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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