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P. 185

第六章 人工智能安全防护



                  (二)构建人工智能安全风险治理体系的三大维度
                  在明确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应从规则引导、技术攻关、评估认证三大维度完
              善人工智能安全风险治理体系。
                  1. 加强规则引导,构建一体化监管框架

                  为统筹应对全流程、各类型的安全风险,应加快构建“政策 + 标准 + 法律”
              的一体化监管框架,参考欧盟、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国际经验做法,先行出台
              安全风险治理的指南、标准、评估规范等,在条件成熟后,探索进行专门立法。
              在建立规则方面,当前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注重贯彻落实科技伦理原

              则,从顶层确立人工智能发展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推动科技向善。二是
              按照急需先行思路,重点围绕数据、算法和场景分类分级等领域先行出台相应指
              南或规范。可考虑先发布通用性的安全风险管理指南,各行业领域可结合实际情
              况再进行细化。三是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设计开发单位、部署使用单位、数据

              提供方等各利益相关方的主体责任,以及明晰组织内部相关人员的责任。
                  2. 推动技术攻关,加强安全检测防护技术、工具和平台研发
                  为加强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的手段建设,应围绕安全检测和安全防护两大领域,
              加强技术、工具和平台研发。一是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加强数据集质量检测、深

              度伪造检测、数据投毒监测与防御、对抗样本攻击监测与防御等技术研发。二是
              开发检测工具集。鼓励研发针对人工智能公平性、可解释性、鲁棒性、隐私性的
              检测工具,帮助各方提升人工智能安全风险识别和防御能力。三是搭建安全评估
              与风险监测平台。以平台化手段,集成技术和工具,助力实现安全风险监测和应

              急响应,为人工智能算法提供方、应用方和监管方提供更加便捷的安全风险管理
              服务。
                  3. 推进评估认证,建立自评估、外部评估与强制认证相结合的评估认证
              机制

                  为更好地推进人工智能安全风险治理规则的落地,建议探索建立自评估、外
              部评估与强制认证相结合的评估认证机制。一是建立自我评估机制,可参考学习
              类似新加坡等国家的做法,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根据治理指南和评估规范等,定期
              对人员、流程、技术等领域的安全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自评估和自我承诺声明。二

              是针对重点应用场景和领域,鼓励第三方的专业机构开展专门的合规评估和审计,
              采用“过程检查 + 技术测试”方式,对管理流程进行合规评估,对人工智能产品


                                                                                  ·175·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