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建筑结构设计理论及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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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结构加固改造设计  ◆



                  二、改造、加层、加固设计的责任归属、设计依据、加固后使用年
              限、设计原则与要点

                  按有关规定,对既有房屋进行改造加固设计实施以后,承担此任务的设计单
              位应该对该房屋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负完全责任,而原来的设计单位未参与改

              造加固设计时,则不再负此责任。因此,改造加固设计应该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或研究单位来承担。
                  改造加固设计时,应根据鉴定的评估报告对结构目前实际的安全性、适用性、
              耐久性做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能否进行改造加固及采用何种设计方案。设计

              要依据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 GB 50367—2006《混凝土结构加固技术规范》、JGJ
              116—1998《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CECS 77—1996《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
              JGJ 145—2004《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CECS 161:2004《碳纤维片材
              加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进行,还应遵循结构设计有关的现行规范、规程。

                  改造加固设计与新建筑的结构设计有很大区别,在验算现有构件的承载力时
              应按 GB 50009—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第 4.1.2 条的规定考虑楼面活荷载的
              折减;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的梁,核算其受弯承载力时,跨中应考虑现浇板有效
              受压翼缘宽度,跨中和梁端受压区钢筋的双筋梁作用;框架梁核算端部承载力和

              裂缝时的弯矩值应取柱边值而不应取柱中值;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检测的实
              测值换算为设计值取用。因此,采用计算软件作整体内力分析后,必须对构件作
              局部验算,不能像新工程设计那样直接把软件整体计算结果拿来应用。局部计算
              可以用软件工具箱,也可采用手算。在一些改造加固工程中,由于只采用软件整

              体计算结果,不做局部补充验算,对实际不需要做加固处理的构件也进行加固,
              不但增加了材料、工期和造价,而且会对原有构件产生不必要的损伤。
                  混凝土结构房屋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商定,一般定为
              30 年。局部加固结构的使用年限与该结构已使用年数之和不得超过 50 年,如因

              业主要求或该工程的特殊性需要有更长的使用年限,设计应采取加强措施,必要
              时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确定方案。对于原来未进行抗震设计、设防烈度低或按旧
              规范抗震设计的混凝土房屋结构,多数在改造加固设计时很难达到现行规范的要
              求。因此,目前许多工程甚至经专家论证会论证的重要工程,可按 GB 50023—

              199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和 GB 50011—198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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