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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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研究
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Enterprise 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
补偿,而且希望推进企业自我规范。合规制度的发展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很多企
业希望成为守法公民,而且这些企业具有能实现立法目标的条件。主张这种“新
治理方式”的学者认识到有些企业会利用执法授权,但他们拒绝依赖那种积极执
法“命令与控制模式”,因为财务支持是有限的,也因为在复杂的工业领域创建
监管计划是很困难的,特别是在全球竞争以及竞争性监督要求的环境下。正如预
料的那样,合规行业快速发展,很多顾问企业提供合规业务。然而,一个普遍存
在的问题是缺乏能够评估合规项目是否实际上减少企业违法行为的标准,而这恰
是很多诉讼、行政监管关注的焦点。信息不对称、不当激励以及实际运行中存在
的困难使得合规项目常常只是一种美好愿望而非能够实现合规目的的有效方法。
第一,无论是国家机关执法还是私人性质的责任追究都聚焦于已经被发现的
违法行为而不是合规工作质量。合规制度无论多好,如果没有防止违法行为的发
生,在监管者看来就是无效的,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追求的就是胜诉,并不在
意合规制度如何。以结果论成败导致合规项目执行受到影响(负面结果或不法行
为引发行动,而正面结果和合法行为不受关注,也因此没有或很少有相应的行为
反映)。实际上,有良好合规项目的企业可能会有更高的诉讼风险,因为会揭示
企业运行中的问题、弱点,而这些会被监管者、原告律师以及“吹哨人”关注并
利用。
第二,企业事先无法知道合规措施在防范违法行为方面是否有效,然而搜集
合规有效性信息不仅会因信息泄露引发外部风险,还会引发内部问题。可能出现
的情况是,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合规有效性测试,结果却发现项目无效。合规部门
的运行受财务制约,改进合规方案可能存在困难。而那些具体运行无效合规项目
的工作人员当然会害怕名誉受损。其中,落实合规有效性的努力要求对员工的行
为进行监督以防范违规行为,而这会使被监督人产生顾虑以及不被信任感。对合
规部门工作人员而言,安全的策略是注重对员工一般法律和伦理义务的教育并对
内部投诉调查中的具体行为予以特别关注,并且根据个案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一
般教育进行微调。
第三,在没有合规数据的情况下,企业外部人员,无论是监管者、检察官或
是法官无法轻易将有效的合规制度与表面化的制度区别开来。强势的监管者和法
官会坚持合规制度必须被研究、审计,但他们实际上很少坚持这样做,即便是在
达成认罪协议或和解协议时,独立的科研人员就更难接触到企业数据。有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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