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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智能坐便器模块化技术



              率的涉水电器产品,使用环境为浴室厕所等潮湿环境,因此产品在长期使用过程
              中绝缘性能的劣化明显快于其他(非涉水使用环境干燥的)电器产品,取消或使
              用劣质低价的漏电保护装置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这样的产品安全性毫无
              保障,如果流入市场,将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与此同时,这种毫无底线的行

              为还会破坏消费者对国产品牌的信任,打击同行发展技术和开拓市场的决心,造
              成恶性循环,对行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四)行业监管现状
                  目前,国内对于智能坐便器产品监管方式只有监督抽查一类,监督办法不多、

              方式不新、致使监督效果不佳。单一的监管手段致使监督覆盖面不够大,大部分
              企业处于监管真空地带,只要躲避抽查就能保证高枕无忧。2017 年 9 月 13 日,
              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及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 6 号
              令),并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实施。2018 年 1 月 26 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原

              国家质检总局及国家认监委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
              产品目录(第一批)》(2018 年第 1 号公告),将坐便器产品(包括智能坐便器)
              列入水效标识管理第一批产品目录中,并规定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实行。2020
              年 9 月 29 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2020 年第 1509 号公告),将
              智能坐便器产品单独列入水效标识管理第二批产品目录中,并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目前,各地政府相继开展水效标识监督管理,但智能坐便器水效
              标识仅是对水效能效等级的监管,监管项目比较单一,不能有效地管控产品的整

              体质量。
                  (五)行业监管建议
                  1. 增加监管手段
                  目前智能坐便器行业正处于上升期,市场良莠不齐,产品质量存在波动,仅

              凭监督抽查一法难以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有必要引入其他监管手段。智能坐便器
              作为一类涉及水电的卫浴产品,可以参考其他电器类产品的监管方法,实施强制
              性认证。
                  2. 加大抽查力度

                  建议在往后的监督抽查中继续加大智能坐便器抽查力度。目前智能坐便器不
              仅是大中型企业的“专利”,有愈发多的小微企业也进军该领域,并且缺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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