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医疗企业管理创新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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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法典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能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不为法律所承认。同时违反绿色原则会对于债务履行
的影响。合同履行的绿色化是对合同绿色原则的更高要求,也是绿色原在合同履
行中的具体表现,以及合同履行方式的限制。在合同履行时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
人要尽可能地选择最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方式来实现合同的最终目的。
现代社会交易都会或多或少的给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同的交易方式会带来不同
的结果。当债务人违反绿色原则的规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是否有权进行拒绝接受
履行。
2. 绿色原则对合同违约救济的影响
当然根据绿色原则的规定由于债务人的履约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例如债务
人对于商品货物进行过度包装,浪费不必要的自然如包装的等,债权人自然应当
说是可以拒绝接受。但只要货物本身并无瑕疵, 即使不甚环保, 理性的债权人
通常也不会拒绝收货,同样如果债权人拒绝接受货物商品也必会导致该批商品的
浪费,至少是对于劳动时间上的一种浪费,因为该货物并不会实际价值减损。据
此以绿色原则来赋予债权人拒绝接受的权利实则违背了绿色原则的实质。最后,
绿色原则对于合同中债务履行产生的影响。绿色原则应当要求合同的履行符合绿
色原则,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具有附随义务。
合同双方当时人对于自己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的行为承担一种附随义
务,必须保证自己的履约行为不会对环境和资源产生破坏,假使自己的因违反绿
色原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一方当事人因对方
提供的货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资源破坏而承担了民事或行政责任,则在承担责任
后有权向对方当事人追偿,以弥补损失。《民法典》合同编在已有的合同法基础
上又增加了四个关于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条款,对于企业经济活动提出了明确的绿
色要求,为我国绿色可持续化发展做出了制度性回应,具体包括:第 509 条在现
行《合同法》60 条的基础上增加第三款,将绿色原则表述为“避免浪费资源、
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明确将绿色原则作为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同时,新增
的第 558 条在现行《合同法》92 条中规定了“旧物回收”的义务,这对于企业
后续服务提出了新要求,例如物流企业对于快递包装物的回收或者生产企业对
于超过使用年限产品回收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要求;再次在第 619 条在《合同法》
156 条基础上增加了当包装方式不明时按照“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进行包装,在立法上确立了合同附随义务中的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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