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医疗企业管理创新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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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Innovation Path of Medical Enterprise Management
医疗企业管理创新路径研究
(2)绿色原则确立的《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即强调,要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
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绿色原则制定是符合宪法的要求,时将《宪法》对
于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部门法当中。我们可以在《宪法》文本中找
到支撑绿色原则的条文依据,《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
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自然资源。”同时,《宪法》的第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也有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虽然宪法的这些条文规定的
主体是国家,但公民与国家是分不开的,由此可见,在《民法总则》中设立绿色
原则,对民事主体、民事活动提出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合理的,符合宪
法的相关规定。
2. 关于绿色原则的立法争议
(1)绿色原则的价值宣示范围问题
国《民法点》第 9 条中明确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节约资源和
保护环境。考虑法律的现实可操作性,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绿色原则很可能给市
场经济带来混乱,同时也给企业及经济发展带来不确定性。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从
环境保护角度理解绿色原则。但绿色原则还有另一种可能的理解。从文义来看,
绿色原则有“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双重面向。如果将资源理解为环保
法上的资源的话,则绿色原则当然的具有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二个方面的内容,
这是目前学说上的主流观点。但“资源”一词也可作为广泛意义上去理解,即任
何社会上具有价值的财产均可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同理这些社会资源也应当被节
约高效地利用。对此也可以从现行的《合同法》中找到依据:建设方在没有资质
的情况下施工,事后取得资质,房屋质量验收合格可以参考合同规定的费用给付
报酬。这一法律规定即暗含了民法典中的节约资源的要求,否则依照无效合同处
理则会导致社会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
(2)绿色原则的立法衔接问题
我国《民法典》刚确立了绿色原则,该原则还尚处于发展时期,原则只是在
总则中被写入,还尚未渗透到具体的分则中。当下绿色原则还只是原则性的要求,
对于该原则如何理解以及具体实施尚未明确。这也造成对现代社会风险无处不在
的复杂法律情况和法律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回应。如何确定绿色原则的具体含义,
绿色原则如何具体体现在民法分则中,以及绿色原则指导下企业的交易活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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