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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法典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展开,是当前我国立法司法方面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在立法衔接中需要将物权、
              合同、侵权、公司规则作为重点,让绿色原则的实施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二)《民法典》中绿色原则对企业主体资格的影响
                  企业主体资格是从事商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根据现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了各

              类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公工商户的成立条件,由于各自的性质的不同他们的成
              立条件也不尽相同。但在《公司法》中都没有对他们的成立是否影响环境、破坏
              资源进行要求。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为例,《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
              立条件只需满足五个必要条件即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从事经营活动是否

              会对环境产生污染,并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从我国《环保法》来看,虽
              然我国《环保法》中对于企业的环境保护做出了要求如: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但

              相关的类似规定都也只是对于企业成立以后的相关要求,不涉及企业的成立与否
              的规定。
                  现今大力倡导生态保护资源节约的政策下,让绿色原则成为企业成立的必要
              条件是大势所趋。对此,应当让绿色原则进入公司法中,成为企业成立的必要条

              件。对此这里进行理论探讨:
                  (1)制定相关行业严格的准入标准
                  对此结合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相关要求:企
              业应当经过环境测评,建设项目的环境审批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这一条虽然是对于建设项目的要求不涉及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但还是具有借鉴
              意义。当企业在注册时,在其欲从事的经营范围中,其现有的技术设备、环境资
              源节约保护的配套措施不能满足要求的话,也即企业的生产会对资源环境产生巨
              大的破坏,就应当在源头上切断。

                  (2)加强对企业的环境评估工作
                  对于现有技术设备难以完全避免环境资源破坏的企业,应当建立长效的解决
              机制,并纳入企业的年度考评。对于这样的企业,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不能
              一刀切,否则社会的正常生活必然遭到破坏。企业生产离发展不开生产技术的支

              撑,而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同样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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