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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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商法及民商法体系
导致不能发挥作用。比如关于信用制度的立法,对于失信行为的定义不明确,造
成了人们认识上的误区,以至于其行为都是模糊可操作的。同时在信用实践中也
没有明确的道德标准限制行为人,这也使个人信息保护很难得到有效发展,更不
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甚至有一些法律在解释有关失信行为时缺乏针对性以
及权威性,导致这一领域里一些规则没有被落实。所以,如何对失信者进行惩戒,
如何对失信行为人进行惩戒是必须考虑到的问题。如果有了明确规定,就可以在
一定程度上避免失信者受到处罚,否则就会导致信用体系建设中很多规则没有落
实,这也是不利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2. 对于商业诚信行为不明确
现行的法律对于商业诚信行为不明确,缺乏具体的规范指导,致使商业诚
信制度在实践中遭遇了一些尴尬。《合同法》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以自己的违
约行为或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方式约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
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
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实际损失等。”但是法律中对于商业诚
信的规定并没有具体地说明是违约还是可得利益侵害,也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当事
人各自可以获得多少利益。在实践中造成了对于一些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损害对方
利益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制裁,从而使得商业诚信制度在实践中遭遇了一些
尴尬。
3. 对于违法行为处理比较被动
尽管民法总则已经开始实施,但是其中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尚未做出相应措
施,在处理时往往比较被动。目前对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主要是按照民法
中的一般规则来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主要还是依靠民事强制措施,或者是通
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文件,虽然在一定程
度上能够起到一定辅助作用,但是这也仅仅是一个方面,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并且由于这方面法律比较少,所以对此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被动。尽管现在法律
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完善和进步,但是对于这种现象所产生的影响仍然难以从根
本上解决,主要原因是这种传统道德伦理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生活中信用体系
建设面临新需要,现有法律只将道德伦理不作为相应惩戒对象,但这种处罚并不
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对于其他方面也具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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