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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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商法及民商法体系
诸如企业商业数据、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等均被纳入财产权的处理范畴中,其根本
原因在于信息化时代赋予数据信息本身一定的经济价值,同时此类数据关系到企
业日常运营与个体权利活动,同样具备财产权的特征,由此启示民商法在实施过
程中也应密切结合社会实际进行动态演变与不断丰富,确保能够有效适应社会发
展规律、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更好地在社会再现代化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发挥其工
具属性。
从法治教育视角出发,虽然当前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已成为我国依法治国战
略实施的基础性工作,但在日常生活中仍有公民在处理纠纷问题时难以第一时间
运用法律手段,寄希望于借助行政权力施加有效干预、辅助完成相关纠纷的处理,
实则这种方式违背法治社会建设的初衷。基于此,要求以高等院校为代表的社会
治理主体积极承担法治教育的责任,将民商法教育纳入现有人才培养体系中,一
方面向学生传达法律条文及相关制度,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强化法律
意识,另一方面也需引导学生承担起传播法律观念的责任,为我国法治社会的现
代化建设提供力量,借助宣传与教育促使全体社会公民树立法律观念与意识,能
够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与冲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法治
社会、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
与此同时,针对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关系进行分析可知,相较于社会司法实
践的发展及其现实需求,长期以来我国民商法的立法进展处于落后局面,导致在
司法实践过程中常面临立法空白的难题,因此在处理相关司法实践问题时,还需
强化相关主体务实态度的培养,引导其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条文进行现实问题的分
析与解决方案的编制,在此基础上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对民商法暴露出的不足与缺
陷提出修正建议,凭借创新思维实现对民商法的持续完善,为民商法的再现代化
发展提供动力源泉。
(3)信用体系构建
信用体系建设为社会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创新提供驱动力,通过分析我国民
商法视域下的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可知,现有信用体系仍存在建设短、缺乏成熟理
论、信用原则解释不明、评价标准不统一等现实问题,难以在法律实践环节赢得
公众的认可,易引发信任危机、加剧社会治理进程中的不稳定因素。从法律序位
角度入手,当前信用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地位较低,该问题在债权法、物权法等
多种法律体系中均得到明确体现,长此以往无法保障民商法的权威性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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