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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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Analysis of Legal Theory and Applied Practice



                 三、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个人是市场交易中活动的主体,对交易行为及结果产生巨大影响。各类企
            业进行经济活动时均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由人与人间的交流达成交易,并将其转

            化到产业链上。从理论层面分析,市场交易中各类主体的连接性越好,越能塑造
            良好的交易环境。如果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较少,信息沟通中存在不对称的问题,
            交易风险顺应提升。民商法指代民法与商法,依照我国市场经济情况,民法和商
            法虽然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个体,但均维持着市场秩序,同时保障各个交易主体的

            利益。新的经济形势下,民商法必须顺应市场趋势,结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健全
            个人信用体系,让交易双方掌握全面的市场信息,一方面降低交易风险,另一方
            面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一)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和民商法融合的重要性
                 1. 个人信用体系和民商法的内在关联
                 首先,个人信用体系的本质是社会道德规范,即人们生活中长期积淀下来
            的约定俗成的道德体系,这是信用体系的范本,也是信用体系系统化、规范化发

            展的基础。我国将信用归类于道德,是身为公民必须具备的品质,但是我国律法
            并没有明确指出信用的具体内涵。伴随民商法的逐步完善,我国认识到个人信用
            体系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并在新的民商法中提出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并

            指出了公民的个人信用影响交易行为,极大程度上约束了市场交易,加大了不守
            信用的成本,维持了市场秩序。从本质上讲,民商法明确界定了个人信用的意义
            与内涵,并赋予了违背信用的处罚原则,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构提供支持。
                 市场交易是交易双方根据自身利益诉求实现资源的置换,在交易行为中要

            求交易双方必须具备履约的能力,可根据事先商定的方案实现资源的置换,一旦
            某一方违约,整个交易便失去意义,同时另一方也将蒙受损失。市场交易活动如
            果缺乏信用,必将导致交易不稳定,从而影响社会经济关系,有碍市场经济的长

            足发展。信用虽然很难用商品的形式交易,但信用是保障交易最基础的元素。个
            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民商法均以稳固市场交易为前提,注重个人信用的管理,目
            的是提升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及可靠性,在市场交易中信用是市场的核心资本,可

            促进市场的良性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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