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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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商法及民商法体系



            并着力体系改善及创新,一方面加大个体及群体交易约束力度,另一方面促进市
            场经济的长足发展。



                                第三节 民商法理论与实践



                 一、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与民商法的融合

                 自从进入 21 世纪以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热潮。当前,
            民众已经习惯在互联网上下单购买商品。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也创造了许多社会

            岗位。在当前多个线上购物平台不断发展的影响下,许多实体经济受到冲击。许
            多企业或者小商铺,为了保障自身发展,将线下实体业务迁移到互联网。需要注
            意的是,入场人数的增加虽然带动了电子商务的繁荣,但是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为了做好电子商务的管理工作,需要推动电子商务与民商法的创新,以此保障商

            业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良性发展。
                 (一)电子商务概述
                 所谓的电子商务,指的是基于互联网,利用客户端 / 服务端的方式,买卖双

            方在线上进行商贸活动,包括消费者的网上购物、企业间的网上贸易以及在线电
            子支付等。电子商务的含义较为广泛,不过参与对象基本可以划分为三类,分别
            是代理商、商家以及消费者。而根据参与对象的组合,电子商务被分为以下几种
            模式:B2B,即企业对企业;B2C,即企业对消费者;C2C,即个人对消费者;
            B2G,即企业对政府;O2O,即线上对线下;BTF,即商业机构对家庭;O2P,即

            门店在线;PTD,即供给方对需求方。根据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最常见的模式
            为企业对企业以及企业对消费者。近些年来,C2B,也就是消费者对企业的模式
            开始兴起,并被马云等电子商务领军人物认为是电商未来。

                 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来看,可以发现其具备多种特点,包括普遍性、
            方便性、整体性、安全性与协调性等。普遍性指的是电子商务已经作为一种新型
            交易方式成为目前民众的生活方式之一。方便性则是能够使用更加简单快捷的方
            式来完成商业活动。整体性是指电子商务中人工操作与电子信息处理密不可分。

            安全性则是基于网络安全信息技术,保护个人的信息安全。协调性是因为商业活
            动本身就是一个协调的过程,因此电子商务天生就具备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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