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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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商法及民商法体系
2. 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必要性
早在第二次工业革命后,国外多国便开始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建构了完整
的评估系统。伴随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个人信用体系的重要性逐渐凸显,我国
政府亟需开展完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信贷评估制度及风险嫁接制度。但由于我
国市场规模过于庞大,同时缺乏个人信用建构氛围,所以在管理与立法层面有所
不足。民商法作为实现个人信用法治化的重要途径,二者融合不仅可以完善民商
法内容,同时还可以提升个人信用体系的公信力及权威性。我国个人信用信息涉
及身份信息、信用卡信息、贷款信息等,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愈加成熟的背景下,
个人信用体系愈加完善,电话费缴费、水费缴费、电费缴费等日常生活常见的交
易行为均纳入个人信用体系,这为市场经济活动带来更为全面的信息资源,对评
估交易行为具备充足参考价值。民商法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可有效降低市
场风险,可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虽然个人信用很难用金钱衡量,但可作为
商品销售的重要参量。比方说,信贷公司圈定目标客户时必然寻找信用良好的个
体或组织,从而降低商品出售时的风险。总体而言,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和民商法
的融合是时代所趋,也是市场经济发展使然。
(二)民商法信用内容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民商法建立初期未将个人信用体系纳入其中,虽然近年认识到个
人信用的重要性,但民商法法律体系中仍然存在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问题,处
于发展中阶段。个人信用体系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性作用,可促进市场经
济发展,这是人民长期生活积淀的伟大财富。从市场经济层面分析,建构个人信
用体系可将个人信用信息整合为互联的关系网,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个
市场关系网的完整性,并且这种破坏不断加大,最终既影响自身关系网,也会对
周边带来负面影响。目前,我国民商法中虽然指出了个人信用的具体要求,但是
较为宽泛,为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必须确定确切的发展目标,让民商法和个人信用
体系融为一体。
(三)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 信用原则内容界定不明
目前,虽然民商法指出了信用体系的宏观架构,但是信用原则在内容及含
义层面未作出明确的释义。通过分析法学专家研究结论,其对信用原则内涵的解
读分为调节功能学说、统一条款学说、规定学说、立法学说四类。第一,调节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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