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3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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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商法及民商法体系



                 (四)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融合措施
                 1. 强化公民个人信用意识
                 目前,我国公民个人信用意识薄弱,信用观念尚未全面落实。所以,很多
            公众缺乏对个人信用的基础认知。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大个人信用体系宣传力度,
            让每个人了解个人信用的内涵、价值,全面提升个人信用意识。首先,可采用发

            放宣传手册或定期开展宣传讲座的方式宣传,在小区、街道、社区等地点进行个
            人信用宣传工作。其次,可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短视频、微博、微信等平台宣传
            个人信用体系,让公民认识到个人信用的重要性。最后,可在人员密集区开展政

            策普及活动,如大型商场、大型超市等。若想促进个人信用体系与民商法的融合,
            需建立个人信用配套机制及监督规范,保证个人信用体系的公平化发展,通过设
            立奖惩制度,让每位公民提升信用意识,自觉遵守信用规范。
                 2. 发挥政府指导作用
                 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融合中需发挥政府指导作用,强化政府职能。

            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可影响市场经济,同时也会影响个人行为。个人信用体系和
            民商法融合时,政府需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的主体职责,将个
            人隐私保护、失信人处罚作为融合的重点。如果想保证信用体系的稳定运行,民

            商法需制定个人信用管理规程,保证个人信用体系和民商法的融合可实施到现实
            层面。二者融合过程中,政府部门应持续分析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的相同之处
            和不同之处,让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有据可循。制度建立中应结合我国国情,
            并考虑市场经济对个人信用的实际要求,民商法包含的法律规定可对交易主体的
            权益进行保障,同时明示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通过在个人信用体系记录公

            民履约情况,对违约问题进行必要惩处,让每个人认识到履行信用的必要性。
                 3. 深度解读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细节
                 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中不应脱离交易主体,个人是市场经济交易的

            核心参与者,在社会各类交易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二者融合中需考虑个人信
            用对市场经济的影响。个体作为市场交易的行使者,对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
            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融合中,信用体系很容易受到个人
            信息的影响,个人信息收集的安全性成为二者融合的巨大障碍。在信息技术的高
            速发展下,个人隐私问题十分重要,如何保证个人隐私同时整合信用数据成为民

            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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