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矿山地质与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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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问题及对策



              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三、强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

                  一要抓紧制定 L 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议 L 市人民

              政府在国家、G 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
              合 L 市实际,抓紧制定 L 市矿产资源管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有关地方法律法规,
              加快出台《L 市山体保护条例》,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作为《L 市山体保护条例》
              重要内容,强有力地约束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采行为,使 L 市矿山地质环境管

              理走上法治化,为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保证,这是 L 市
              当前自然资源“法治自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L市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的内容,
              更是 L 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期任务。
                  二要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L 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严格按照国家、

              G 省有关资源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
              等部门矿山地质环境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必要时,开展部门联合执法,
              严格破坏矿山地质环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在日常管理和执法过程中,一旦发
              现矿山企业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全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大)队要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进行及时处理,该停产整改的要立即停产
              整改,法律法规面前,不能讲人情,停产整改的必须经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
              组织地质环境等方面的专家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工,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对于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对于触

              犯法律的,要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人民法院,追究法律责任。

                  四、推动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常态化

                  一要理顺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职能,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以现有体制为

              依托,在同级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产资源开发同步管
              理,建立以自然资源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协同管理,同级部门之间要定期或
              不定期召开矿山地质环境管理联席会议,上下级职能部门之间形成联动机制,及
              时通报各自掌握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共同管理。

                  二要强化自然资源部门内部要形成矿山地质环境与矿产资源管理、土地管理、
              生态修复之间互相协调,协调一致。优化开发,全面加强管理,实施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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