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矿山地质与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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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问题及对策
优先安排。对矿山地质环境质量较差的矿山,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依法及时下达整
改通知书,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对矿山地质环境质量保
护差的、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要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立即进
行停产整顿,直至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展生产活动,拒不整改的,依法
吊销采矿许可证,同时将有关问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要实行全程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始终贯穿于整个采矿活动,必须实行
全程监督管理。在矿产资源勘查期间,必须督促探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评价,
查明问题,制定保护方案。在开采阶段,必须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及时
了解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矿业权发生转让
时,必须连同职责一并转让。矿山闭坑时,必须对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进行验
收,验收合格后方能闭坑。
三要实行主动管理。加强对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的培训与宣传力度,强化对
矿区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意识,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各级政府要建立市县
两级矿产资源督察员制度(现已建立国家级矿产资源督察员),督察员要将矿山
地质环境保护纳入重中之重的内容,聘请矿产资源督察员时,要优先选择矿山地
质、环境保护、土地方面的,熟悉法律法规的专家作为的督察员。在各级政府的
统一领导下,充分赋予矿产资源督促员相应的权力和责任,代表政府督查各类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矿山地质环境实行全程管理,扭转被动局面。
四要实行目标管理。《国务院关于环保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地方各级政
府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保护环境,并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考核政府主要负责
人的重要内容。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作为县乡两级政府自然资源
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及主要负责人的重要指标。
五要实行激励管理。矿山企业每年需要向国家和地方缴纳矿产资源税、矿产
资源补偿税、耕地占用税、排污费、产品环境税和环境资源税等费用,L 市政府
应结合实际,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激励机制。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较好的,在
政策上应给予优惠,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同时减免税费实行动态管理,激励矿山
企业有序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较
好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在全市
范围内通报。
六要实行基金制度。矿山企业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确保所需、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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