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理论与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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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库工程质量控制




                 (三)各类验收中的监督职责
                 1. 重要隐蔽工程验收
                 项目法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验收前 2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

             监督机构可派员列席,并检查隐蔽工程验收有关资料。
                 2. 分部工程验收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前 5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
             可派员出席,并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3.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前 5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
             机构可派员出席,并对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过程进行监督。
                 4. 单位工程验收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前 5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
             应派员出席,并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5. 阶段验收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阶段验收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

             构应派员参加阶段验收会议,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 竣工验收
                 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竣工技术预验收前 2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
             监督机构应派员参加竣工预验收,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2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
             构应派员参加竣工验收,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与资料的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且监
             督档案的归纳整理应与监督工作同步开展。同时,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工程项目
             分别建立档案。质量监督档案应主要包含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质量管理资料及质

             量监督单位自身的工作资料等。应长期保存的质量监督档案包括:
                 ①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文件及相应材料。
                 ②质量监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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