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理论与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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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库工程质量控制




             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等参建单位的关系,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
             作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刚刚建立,体制改革尚未完成,参建
             各方的关系还没理顺,尤其是在市县级的中小型水利工程,“政府监督、社会监

             理、企业保证”的三个层次的质量管理依然混乱,有的把质量监督、社会监理和
             施工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混在一起,对各单位的职责、性质、依据、工作要求
             和工作方法分不清。另外,由于各地普遍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工程项目的
             建设常常是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下属机构充当项目法人,下属的设计单位、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参与工程建设;而作为质量监督部门的质监站也是水行政主
             管部门的一个下属机构,与各个参建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质量监督机
             构的工作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影响、干预,影响了质量监督的成效。
                 下面就对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与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

             单位、检测单位在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的关系,进行分析研究。
                 1. 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隶
             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

             的指导,行使相应的职责。为维护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保证质量监督的成效,
             质量监督站应该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办
             事;而主管部门则只通过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整来影响质监工作,应让质量监督站
             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工作,不干预质量监督站的正常工作。

                 2. 与项目法人的关系
                 在形式上,质量监督站是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的,而且
             是要收取质量监督费的,是一种雇佣关系。但实际上,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规定,质量监督站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是一种

             强制性监督,是没有任何选择余地的。项目法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的性
             质和规模,到指定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
             接受监督检查。目前,在不少的市县级中小型水利工程中,由于行政领导不重视,
             有关各方的法制意识不强,没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忽视了这种强制性,只是将

             质量监督的各种手续看作一种形式,没能真正落到实处。有些小型工程,甚至于
             开工前没办理质监委托,施工阶段没通知质监人员,到了工程验收才通知质监人
             员参加,使得质监人员等到工程完工验收才知道有这么一项工程存在。可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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